影响巨大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莫不源于法院外面看得见的手。
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大批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实践人才。一个法律人才只有充分具备了上述四个方面的能力和条件,才能称之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急剧变化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和开放的社会环境对应用型人才的适应能力、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学科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注重应用性。为此,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必不可少。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千变万化。因此,一个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能够针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
第三,这更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事关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大局,应当得到重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182条规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参与庭前准备工作,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进入专题: 人权保障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它的出现把我国刑罚执行程序引领至人本主义的理性高度。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调整了诉讼结构,强化了辩护权,把律师参与和介入刑事诉讼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使人权保障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一大进步
无论如何,如果连违宪得不到纠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法权分配在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物资财富分配或财产分配,同理,规范法权运用行为也就是规范财产的支配行为。通俗点说,法权就是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全部权,从法的一般理论的角度看,法权可以理解为法定之权的缩写,可视为一国之法确认和保护的各种权的总和,是我们在法律生活中碰到的权利、自由、权力、职权、权限等正价值现像(相对于义务、职责等负价值而言)的总和,我们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待分配大蛋糕。即使是对于法律之外的各种行为规范,如道德、政策、各政党和团体的章程、各种组织内部的纪律、习惯等等,宪法也应该发挥相应的规范作用。
但是,法权宪法观的新意,在于把宪法的内容改为从法权角度来表达。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种新的宪法观是本人提出、证明并通过编写教材予以推广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
这个说法,继承了前人关于宪法的外延为根本法的见解,按照这种见解,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原因在于它确认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国家各项重大制度,经由特别严格的程序制定并以特殊多数通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宪法本身的权威高于根据宪法所产生的机构的权威。
[1]宪法应当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若没有基本的民主事实,就不会真正有宪法,即使形式上有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那也是不会真正付诸实施的,是假的。注释:[1] 《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6页。
只不过,宪法相对于这部分行为准则的最高性的表现形式和约束力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对于我国的公权力机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章程、纪律等等,宪法的最高性应该是强行的,即也应该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与之抵触的应属无效,尽管这种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普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间接体现的。近十多年来,比较多年轻人愿接受或有兴趣参考的观点是,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19世纪80年代,中国改良派、维新派人士提出立宪法等主张,其中的宪法二字,就是出口日本转内销的结果。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与普通法律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文献中虽也能找到宪、宪法之类的说法,但都只有治国理政的规范或普通法规的意思,无国家根本法的含义。中国人接触和逐步接受近现代宪法观念,是从19世纪末开始的。
由于法律上的利益归根结底是财产利益,所以,法权、权利和权力,以及其后隐藏的利益,它们即使不直接表现为财产,至少也必须是能够间接以货币为一般等价物进行计量的价值体。美国革命家潘恩说过,一国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与此相联系,违宪行为即使涉及个人,也往往职务行为,因此,违宪责任通常表现为政治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是辞职、被免职、被罢免、被弹劾等等。[2]所谓无权的权力,即没有宪法根据的非法权力。
从以阶级为核心概念的法学的观点看,这种宪法观可谓简练精辟,但其缺点也是阶级斗争色彩太浓,不太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基本情况和现实需要。国外的宪法定义很多,但那些国家的学者往往是着眼于宪法功能的发挥方式来给它下定义的,其中比较平衡和常见的说法是:宪法是通过限制公共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级法。
我国的法学受本质主义影响特别深,而按照这种主义,国外这类界定宪法概念的方式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因而我国宪法学者往往不愿认同。2.宪法直接限制着最高统治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或许,从效用看,需要特别强调宪法应该是官民各方必须一体遵循的效力最高的法律。1912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宪法,但属临时宪法。
宪法责任主体一般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普通公民只有违法责任没有违宪责任,因为宪法对公民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这个说法从掌握和运用国家最高权力者的角度看是有道理的,但缺点是不能平衡地反映普通公民与统治者两方面的看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是中国过去对宪法最官方化、政治化的定义。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还有1947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对这一点,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通常都由宪法本身或经由宪法惯例予以确认的,我国宪法也不例外。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不时谈到雅典宪法,当时这是指规定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和权限的法律。
到1908年,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样,宪法一词在中国官方文献上就首次有了根本法的涵义。自那时以来,两个多世纪过去了,宪法有了多方面的发展。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已经过了四次修正。宪法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基本的做法是把法权分为权利与权力两部分,并对其享有主体运用权利或权力的行为进行规范或限制。
我国与任何国家一样,法首先指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如宪法相关事务、民商、行政、经济、社会、刑事、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领域的法律,除法律外还有大量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在这个体系中,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都是以最严格的程序、通常都是由制宪主体以2/3以上多数通过的,国民意志最全面、最集中、最权威的反映。
宪法最突出的外在特征是其国家根本性,但古希腊、古罗马已出现了初具根本法特征的法律文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根本法观念。至于道德,它不是法律,但法律规范应该是中等高尚程度的道德的转化形式,因此,宪法也是一国主流道德的集中表现,因而也应该有最高的道德约束力。
虽曾有学者认为我国除宪法典外也有其他宪法渊源,但那都只是个人学理见解,没有宪法根据,也没获国家权威机构认可。什么是法权呢?用学术化的语言说,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内容,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上之权。